2006年4月3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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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依法维权 屡赢行政官司
曾仪

  近日,海宁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令被告某镇政府支付原告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公司自发电补助款17万余元。
  近年来,为了缓解夏季“电荒”,海宁市政府出台了措施,支持鼓励企业在灯峰时段进行自发电生产。龙洲印染公司是海宁市的重点工业企业,也是该市的用汽大户之一,企业在使用锅炉生产的同时,利用锅炉的余热进行发电。
  据龙洲印染公司诉称,2004年7月5日,某镇政府与其签订了一份自发电补助协议,以发电机每100千瓦容量每月灯峰发电4000千瓦时补0.1元等的标准对龙洲公司进行补助。公司于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在灯峰时段进行了自发电生产,经核定自发电总量为646875千瓦时,但镇政府事后却违反协议约定未对公司进行补助。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补助款。
  而某镇政府辩称,该自发电补助协议是按照海宁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规定鉴订的,事后镇里已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上报了对龙洲公司的补助申请,但有关部门没有批准给原告补助,故被告无法履行该协议。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,为有效合同。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,有权请求被告按约补助。有证据表明,原告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灯峰时段发电量为646875千瓦时,补助款的金额根据被告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应为171093.75元。法院判决,被告某镇政府支付原告龙洲印染公司自发电补助款171093.75元。
  据了解,该企业近年已赢了多起行政官司。